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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內部、派出及二級單位設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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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工程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工程處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程處得設科、中心、室、段,並得應業務需要設監工站,如附表。
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測量、規劃及設計。
二、公路改善計畫研擬及管理。
三、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四、新闢公路彙辦事項。
五、工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 6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四、公路植栽、景觀改善及維護。
五、公路災害搶修及復建作業之處理。
六、公路路面挖掘、橋梁管線附掛之申請、管理及修復。
七、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路養護事項。
第 7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公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三、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各項工程材料檢(試)驗及認證。
五、試驗儀器之採購、修理及送校。
六、公路工程品質管理及執行查(稽)核事項。
七、公路工程品質管理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工務及品質管理事項。
第 8 條
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三、車輛、機具之管理。
四、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修橋材之管理及維護。
五、工程、財務、勞務招標。
六、其他有關公路用地管理事項。
第 9 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10 條
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
二、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三、公路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審核及管理。
四、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及分析。
五、交控設施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七、公路天然災害防救整備事項、應變措施之執行及教育訓練。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九、其他有關交通管理、公路防災及資訊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段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各工程處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各工程處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各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養護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公路養護、改善工程及交通管理之執行。
三、公路植栽、景觀改善維護及執行。
四、公路災害應變、通報搶修及復建作業之執行。
五、公路挖掘之受理申請及管理。
六、公路路籍、路權之維護。
七、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第 16 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