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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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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文稿。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六、清理資產相關爭訟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業管理處。
二、政室。
第 5 條
產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管理及維護。
二、房地產開發利用及租售業務。
三、催討債權及催繳資退員工勞保補償金。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掌理會計事項。
第 9 條
本公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