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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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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收費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資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資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7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8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9 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