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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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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 2 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