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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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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