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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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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特設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捷運系統之規劃、設計及協調。
二、捷運系統之施工、監督及介面協調。
三、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業務相關配合事項。
四、工程契約之執行、管理、估驗及決算。
五、品保計畫、安衛計畫及環保計畫之監督、執行。
六、其他有關捷運系統新建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