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組織規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各監理所管制站 (以下簡稱各管制站) 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干人。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
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註│
├─────┼─────────┼───────┼──────┤
│站長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稽查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書記 │委派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內一人俟現職│
│ │職等 │ │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合 計│一○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一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