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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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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信
號台,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
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
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
薪優、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之
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軟
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理
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員
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副總工程司
一人,襄助之。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
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五人 (
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
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
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
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
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信號臺
臺長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醫師、幫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護士、稽查員、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
、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
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
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務類 │七 │辦事員。 │
│佐├──────┼────┼────────────────┤
│ │技術類 │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務類 │六 │書記 │
│ ├──────┼────┼────────────────┤
│級│技術類 │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術類 │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五八 │ │
│級├──────┼────┼────────────────┤
│ │技術類 │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事├──────┼────┼────────────────┤
│ │課員 │七 │ │
│ ├──────┼────┼────────────────┤
│室│助理員 │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辦
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局設政風室,罝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除診療所醫師及護士之官等職等,依公務人員
職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處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護
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