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8:41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港灣疏浚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機管理等事項。
二、關於土木工程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維修等事項。
三、船舶機具之修護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港埠工程事項。
本處設二課及船舶機械修理廠,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