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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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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規劃、研究及工程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工程施工、採購、驗收及管理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船舶機械修造事項。
本廠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廠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本廠置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助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五人,領班九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四十一人。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