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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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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為積極推動在職船員之專業訓練工作,以提高船員素質,特設置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場地設施之擬定。
二、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之編審。
三、各項船員專業訓練方式之研議。
四、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師資水準之研議。
五、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費用及收費標準之研擬。
六、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之研擬。
七、各項船員專業訓練之現場會勘。
八、各項船員專業訓練結訓證書格式之研擬。
九、交通部與國際公約有關之法令規章之修訂。
十、各船員訓練單位實施訓練情形之監督。
十一、其他交通部交辦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國內外航業界及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遴聘之。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執行組。
二、財務組。
本會置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組員八人,均為兼任。其中執行組組長、副組長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副司長兼任,財務組組長、副組長由交通部會計長、副會計長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組長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為辦理船員訓練工作,得設各級船員訓練班,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定之。
非經本會評定合格之訓練師、訓練員,不得從事船員訓練或檢定工作。
前項評定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本會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