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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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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為統一管理全國公路運輸、工程及其有關業務,設公路總局。
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工務處。
三、監理處。
四、運務處。
五、材料處。
六、財務處。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編擬、保管文件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事項。
四、關於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事項。
五、關於員工之福利事項。
六、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設計、建築事項。
二、關於公路保養、修理事項。
三、關於公路、輪渡事項。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支配事項。
五、關於其他公路工程事項。
監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車輛牌照、路線執照,駕駛人、技工之登記、給照事項。
二、關於運量觀測,行車安全事項。
三、關於公路運輸機構之監督事項。
四、其他關於公路監理事項。
運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車輛調度、修理事項。
二、關於行車考核、訓練事項。
三、關於物資儲藏、接轉事項。
四、關於公路通訊設備事項。
材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運輸工程工具、材料之配製、儲備事項。
二、關於倉庫之設備事項。
三、關於燃料之化煉事項。
四、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五、其他關於公路器材事項。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調劑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收支、保管事項。
三、關於財產契據之登記、保管事項。
四、其他關於財物事項。
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
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公路總局設秘書九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機要文件,及長官交
辦事項。
公路總局設處長六人,簡任;分掌各處事務;副處長六人薦任或簡任,輔
助處長處理處務。
公路總局設警稽主任一人,簡任;掌理公路之保護、警衛及檢驗、稽查之
聯繫事項。
公路總局設醫務主任一人,聘任;掌理關於公路醫務、衛生及旅客之臨時
救護事項。
公路總局設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薦任;科員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一十人
,辦事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項。
公路總局設技正十人至十二人,其中八人簡任,餘薦任;主任督察工程司
一人,簡任;督察工程司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
十八人至二十人,薦任;技佐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
理技術事務。
公路總局因業務及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視察
十五人至二十人。
公路總局就業務之需要,於全國公路線得設公路管理局,於興築新路工程
時,得設公路工程局。
公路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
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科長、科員、辦事
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