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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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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水利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水利用地。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水利用地時,得向該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構)及財政單位查詢或會勘認定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