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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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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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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第 3 條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