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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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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