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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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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