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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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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