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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綠色工廠標章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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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及展延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