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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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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核子設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核子設施申請建造、運轉之安全分析報告。
五、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作業。
六、其他有關核子設施之安全事項。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核子設施人員暨專
家、學者等列席。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