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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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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清
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分別
設置清潔隊。
第 2 條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3 條
清潔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第 4 條
清潔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每班置
領班一人,隊員六至十七人,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第 5 條
清潔隊得按所在區土地面積與環境狀況,每一公頃編配隊員一人為原則,
由管理處或分處分別僱用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