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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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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爰訂定本規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下簡稱本局) 設各類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以下簡稱 各委員會) 如左: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起草委員會。 六、鐵道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四、包裝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五、普通及雜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廠礦或其他專門人 員充任之,任期二年。 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織。但非屬本機關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各委員會必要時均得分設各專門委員會,其負責人及委員,由各委員會推 選之。
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 或全 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會議 (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 ,討論共同之標準或 相關之事項。
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之。
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同意為之。
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