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2: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