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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圖書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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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電腦數位資料列印收費數額如下:
一、A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4 紙張以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第 3 條
縮影資料申請複印,每頁新臺幣三元。
第 4 條
影印機紙張複印,A4、B4、A3 每頁新臺幣一元。
第 5 條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
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為限。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