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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受理查詢國定或重要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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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國定古蹟、國定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坐落範圍,其查詢每案土地筆數六十筆以下者,每案收取查詢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超過六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七十五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第 3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