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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附表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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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
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
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