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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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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探空火箭每件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入軌火箭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第 3 條
太空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 5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納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