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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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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