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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10/08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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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精密儀器之製造、修護事項。 三、關於精密儀器之調查、聯繫、供應、專業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密儀器之交辦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置副主任一 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第二條所列職掌及行政管理事項;各組並得 分課辦事,課長職務以資深之工程師派兼之。 一、研究發展組。 二、製造修護組。 三、技術服務組。 四、秘書室。
本中心置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工程師、技術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合 計│ │五一–六一│ │ │ │ │ (一○)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助理研究員。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經核准後,得僱用技術士。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