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第 3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