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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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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暨古物來臺展覽審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曾於世界性、洲際性國際藝能競賽,獲個人獎或團體獎,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二、曾獲國際著名學術、文化、體育或藝術機構之褒獎或認定,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三、曾參加世界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個人賽或配對賽之選手或其指導教練(含團體競賽之教練),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或講師以上或比敘講師以上之專業人士,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五、大專院校畢業,現任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或校長職務滿三年以上,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六、目前在海外研究或進修之大陸學人或留學生,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七、曾就讀大陸藝術、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持有畢業證書者。
 
八、曾獲大陸省(市)級以上傑出成就、個人獎或團體獎榮譽,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九、大陸省(市)級以上專業演藝團體或曾任主要表演職務,持有證明文件者。
 
十、瀕臨失傳之重要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經認定為臺灣地區所需者。
 
十一、古生物化石或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規定之中華古物現保存於大陸地區,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