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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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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提高美術水準,鼓勵創作,得每三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全國
美術展覽會一次。
全國美術展覽會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國立美術機構主辦成立籌備委員會
進行之。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經費,由教育部於舉行年度編列預算。
為獎勵美術作家,全國美術展覽會設置獎勵金。獎勵金之用途如左:
一、選購陳列展覽之現代重要作品,送國立美術機構永久陳列收藏。
二、製發參加展覽作家紀念獎狀,或用他種方式予以獎勵。
全國美術展覽會每次應於舉行後將參展作品自行出版,或委託出版機構刊
印發行之,以助美術教育之普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