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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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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普通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