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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9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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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納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四千五百元。
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應繳納費用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