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捐助財產清冊,應載明捐助設立學校法人之現金及非現金資產。
前項捐助人另有捐資承諾者,應檢具捐資承諾書及捐資承諾清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資承諾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
二、捐資承諾之現金金額(包括幣別);其為非現金財產者,其種類、額度及折合通用貨幣之預估價額。
三、捐資承諾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前項捐資承諾書,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之;前項第四款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