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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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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複印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收費數額如下:
一、複印尺寸為 A3 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二元,彩色每張十二元。
二、複印尺寸為 B4 以下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一點五元,彩色每張九元。
依前項數額結算之總複印費用,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第 3 條
依據館際合作組織協定,提供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複印尺寸為 A3 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三元,彩色每張十三元。
二、複印尺寸為 B4 以下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二元,彩色每張十元。
館際合作申請案每件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申請複印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