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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資料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列)印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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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複(列)印館藏圖書資料,收費基準如下:
一、複(列)印尺寸為 A3 (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二點六元。
二、複(列)印尺寸為 B4 (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一點三元
。
依前項收費結算之總複(列)印費用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第 3 條
依據圖書館際合作組織協定,提供館藏圖書資料複(列)印服務,收費基
準如下:
一、複(列)印尺寸為 A3 (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三元。
二、複(列)印尺寸為 B4 (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二元。
三、館際合作申請案件每件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申請複(列)印館藏圖書資料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業務或教
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