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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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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漫畫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漫畫產業資源串聯與發表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漫畫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漫畫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