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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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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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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