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2:04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
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
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
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符合第二條所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設立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