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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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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