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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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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稅務監察工作,逐步建立稅務監察制度,
改進稅務風紀,特訂定本辦法。
為建立稅務監察工作體制,省市稅務機關應成立監察室,專責辦理稅務風
紀監察工作。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省市稅務機關原設置之督察 (導) 單位,暫行保留,專責辦理稽徵業務之
督察 (導) 。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