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受影響經銷商紓困,主管機關得依前條第二款所定各月佣金收入減少之幅度,按各該月份補貼下列金額;同一經銷商每月補貼以一次為限:
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
(一)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二)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補貼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三)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補貼新臺幣七千元。
(四)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補貼新臺幣五千元。
二、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一)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補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補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補貼新臺幣二千元。
(四)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補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