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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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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