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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附檔:
附圖一統帥旗.PDF
附圖二之一國防部旗.PDF
附圖二之二陸軍旗.PDF
附圖二之三海軍旗.PDF
附圖二之四空軍旗.PDF
附圖二之五後備旗.PDF
附圖二之六憲兵旗.PDF
附圖二之七海軍陸戰隊旗.PDF
附圖三之一國防部部長旗.PDF
附圖三之二參謀總長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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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 2 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 6 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7 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8 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