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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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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 2 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