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3:22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退除役官兵
獲得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就業訓練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
就業訓練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輔導組。
二、習藝組。
三、保健組。
四、秘書室。
就業訓練中心置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技師、編譯、專員、副技
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醫務員、組員、助理輔導員、司藥、護士、
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及人事查核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
人選,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就業訓練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