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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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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
(甲)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乙)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丙)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第 2 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第 3 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