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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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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接送機派員派車作業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來訪外賓抵離華人數在三人以上時,總務司派員辦理通關驗證手續並
派車接送來訪外賓及其行李,但來訪外賓人數在三人以下,如其職位
相當於次長級以上,包括國會議員、重要政黨之正副黨魁及各國駐華
使節或本部給予招待全額頭等機票待遇者,得比照辦理。
 
二、來訪外賓抵離華人數在二人以下時,外賓之通關驗證手續由主辦單位
之陪同外賓人員辦理,外賓之行李即隨接訪賓之禮車運送,或酌情洽
請外賓所投宿之旅館派車接取。
 
三、三人以上之外賓訪問團,如其團員分批抵離華,其接送作業適用本辦
法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辦理。
 
四、非本部邀請,但由本部招待之外賓抵離華時,如本部部次長未蒞臨機
場迎送,總務司不派員亦不派車接送。其通關驗證手續及接運行李由
邀訪單位自行辦理。
 
五、遇有訪賓現職雖非相當於次長級以上,惟基於政治考慮,宜給予特殊
禮遇者,經邀訪單位簽奉部次長核可,適用本辦法第一點規定辦理。
 
六、本辦法於奉部次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