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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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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者而言。
第 3 條
退休金及撫卹金之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標準發給,但以發
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為限。
第 4 條
依本辦法退休、撫卹或資遣之人員,以外交部為核定退休、撫卹或資遣之
機關。
第 5 條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