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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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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內政部規定申請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或延展登錄者,亦同。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